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原 告 兆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9,264元,應繳裁判費279,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8,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