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欣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壽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賴婷婷律師
蔡明翰律師
被 告 阡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邱淑珍
訴訟代理人 黃炫齊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