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竑運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玲
被 上訴人 陳斯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55,000元【計算式:112年公告現值3,100元×占用面積2,050平方公尺)=6,355,000元】,至原審判決主文第2 、3 項附帶請求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3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