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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群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泓鑫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興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又新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林佩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