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14樓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嘉慧律師
劉彥玲律師
李維峻律師
被 告 許孟威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艾瑪Eric HEMAR
訴訟代理人 郭冠妤律師
謝文倩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楊朝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6月23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