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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阿祥 


訴訟代理人  施為展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梁治
中國信託南桃園分行
111年11月28日
8,821,103元
EB0000000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