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黃雅瑄
代 理 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民事裁定、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2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