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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秀珍(即張振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張振源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張振源已於民國111年4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張振源之繼承人,自得繼承該等股票之權利,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