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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添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添 
代  理  人  黃姿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股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