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逸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蓉
代 理 人 湯玉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