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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施權盎 
代  理  人  黃姿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股票發行公司: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