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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邱煜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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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固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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