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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黃俊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3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經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仁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112年1月5日
517,734元
PB0000000
合興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