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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吳崇華(即張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