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慧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興 
訴訟代理人  廖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