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蘭媛
訴訟代理人 張泓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