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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林明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經鈞院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2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2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