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孫華璟(即孫天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孫天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孫天驥之繼承人,所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卷宗、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