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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邱燕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之支票。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清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彰化銀行
112年6月30日
50,400元
0000000
邱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