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孫李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聲請狀附表誤繕發行公司部分,應予更正),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製作之附表,其發行公司誤載為「立益『開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為「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誤繕,然關於發行公司之原名稱、股票號碼、種類、張數及股數等涉及證券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誤,依其餘刊登內容,仍足特定該證券之同一性,不影響持有該證券之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故此一誤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爰於本判決併予更正。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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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