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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周詩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如附表所示股票之權利人,惟因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8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經聲請人公告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股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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