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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國 
訴訟代理人  吳欣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邱創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2年6月15日
15,750元
BG0000000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