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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詠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   
代  理  人  莊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詠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111年度催字第19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0月5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劉玉枝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1年6月20日
12萬7377元
CP0000000
詠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