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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璟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延勳 
代  理  人  羅翊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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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除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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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丞泰開發有限公司  賴清原
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111年10月31日
5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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