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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