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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1號
抗 告 人 張建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