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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
原      告  柏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霆  


被      告  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裘柏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仲裁法第4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13年仲聲愛字第032號仲裁判斷,依仲裁法第40條第1項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惟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而做成上開仲裁判斷書之仲裁地,則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本會,業據原告陳明在卷,均非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