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美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法院或檢察官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侵占與請求金額相符事實(含人、事、時、地、金額等記載)之「完整」起訴書或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