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559號
債 權 人 劉秀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運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釋明請求金額564,891元,
(一)借款10萬元:應提出借據、或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票等。
(二)薪資共30萬元:應提出在職證明(含在職期間及每月薪資5萬元之證明文件,如:扣繳憑單)。
(三)代墊款:應提出雙方有代墊合意及金錢交付之相關證明文件:
①薪資:69,938元
②房租:47,226元
③針灸器材:20,000元、25,500元
所提銀行轉帳,或可能是「借款」、「借款之清償」、「贈與」、「承攬報酬」......等等,不足以證明代墊款。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公司收受前向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