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576號
債 權 人 客惟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秀芬即五木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翁秀芬即五木小吃店之最新商業事項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8,2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具狀說明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