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822號
債 權 人 游慶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琬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主張借款或票款?
㈠如係借款:
1、重新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之匯款申請書三件、支票影本六件、存證信函影本之釋明文件。
2、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3、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㈡若係主張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二、請提出債務人游琬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