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07號
債 權 人 戴維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ALICOY ROSSEL PADUL(羅賽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且正確之「LETTER OF AGREEMENT」之中譯文(須載明翻譯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載明係依原文內容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或提出經認證之中譯文。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依借據所示,債務人CALICOY ROSSEL PADUL(羅賽兒)係一般保證人;請具狀增列主債務人,並提出護照號碼)。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