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394號
債 權 人 三協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賀徑軒即賀好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賀徑軒即賀好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000013催告函之回執。
三、更正債務人為正確名稱:賀徑軒即賀好工程行。
四、具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不請求利息,亦應具狀陳明。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