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66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金桓、鄭家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鄭家錡係普通保證人,應具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田金桓應給付債權人…,如就債務人田金桓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家錡給付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