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44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蔣靜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洪錦志(即洪明雄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雖已更正聲明,惟仍未陳報被繼承人洪明雄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