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47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思蓉(即林君蓮之繼承人)、林育慶(即林君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並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