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59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劉長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捌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參萬捌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佰貳拾參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玖拾貳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