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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7544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俐靜(原名:林雅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林俐靜(原名:林雅貞)之住所在高雄市左營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