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979號
債 權 人 微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與付款統計明細表相符之發票。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