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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原      告  楊祥睿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存卷可按(本院卷第6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