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陳瑞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