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 訴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被 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