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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程林絨(兼林萬城之繼承人)

            林顏月雲
            林明煌  
            林俞辰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曾筱涵  
聲  請  人  林麗芬  
            林英如  
            林嘉惠  
            張玲玉  



相  對  人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5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假處分事件暫無執行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30 條第3 項規定,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許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