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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程林絨兼林萬城之承受人

            林顏月雲
            林明煌  
            林俞辰  
輔  助  人  曾筱涵  
聲  請  人  林麗芬  
            林英如  

            林嘉惠  
            張玲玉  



相  對  人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112年度全字第5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