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程林絨兼林萬城之承受人
林顏月雲
林明煌
林俞辰
輔 助 人 曾筱涵
聲 請 人 林麗芬
林英如
林嘉惠
張玲玉
相 對 人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112年度全字第5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