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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鄭俊龍  
            王蘭國  

相  對  人  廖國賓  

            潘文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分毫。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委託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進行調解,惟因相對人不同意調解方案,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見兩造間勞資爭議並非經調解成立或仲裁,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