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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鍾誠祺 

相  對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5年10月3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業務經理,並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最後工作日為111年8月31日,然相對人因經營困難,尚積欠聲請人工資733,232元並未給付,兩造乃於112年2月9日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上開金額予聲請人,並分24期給付,自112年3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第一期金額為43,232元,第二期起每期金額為30,000元,並均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若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於112年8月10日起即未給付,尚積欠19期款項,共570,000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12年2月9日之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玉山銀行古亭分行活期儲蓄存摺封面及其內頁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3年1月30日桃勞資字第1130006325號函檢附兩造間112年2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未履行之積欠工資570,00元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