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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阿明(AMIN TARYAMIN)

相  對  人  佳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人姓名「AMINTARYAMIN 」之記載,應更正為「阿明(AMIN TARYAMIN)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