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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彭欣茹  
相  對  人  佳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民國112年6月4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應更正為「民國113年6月4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