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彭欣茹
相 對 人 佳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民國112年6月4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應更正為「民國113年6月4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