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范姜群治
相 對 人 三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希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差額等共計462,728元及非自願離職書等語,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調解聲請費1,000元,並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