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川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啟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村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